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生活在家庭之外的儿童(或因通奸关系产生的儿童)的情况下,正如所判决的案件中,其中一位配偶的两个女儿与母亲住在另一处房产中。这种情况使得债务人的第二财产成为家庭资产。
据报告员维拉斯·博阿斯·奎瓦部长称,不可扣押的法律保证不适用于单一财产,因为债务人的家人不仅住在这对夫妇的一套房产中,而且还和他们的两个女儿一起住在另一套房产中。
可见,空间分割的家庭并没的法律制度本身。家庭实体在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其成员组成上保持完整,尽管其中一个成员可能居住在属于同一所有者的另一处财产中。
还有一个例子是,女族长更愿意住在儿子的财产中,而不是和他一起住在同一财产中,但不会错误地描述家庭财产,从而预示着多元化的家庭财产。这些都是家庭实体尊严现实的基本情况。
正如 Villas Bôas Cueva 部长所解释的那样,“该规则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债务人免受债务影响,使其资产无法被扣押,而是为了在最广泛的概念上保证对家族实体的保护。”
准确地说,在利益平衡的原则下,家庭实体及其成员的人格尊严在其微观世界中具有优先地位,并且必须凌驾于任何现有的信用权利之上。否则就意味着侵犯宪法规定的住房权,允许对作为核心家庭或其任何成员庇护所的财产进行不当限制。
事实上,住房权的重要性如此之大,因此,在这里值得记住《民法典》第 1,831 条的规定,该条规定:
调,这种特殊的遗产法律制度“突出了不可夺取性的特征,法律规定或法理学涵盖了一系列细微差别和细节——这是该问题不可否认的创造性来源”(02)。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出租给第三方,唯一的住宅房产也不会失去其作为家庭资产的特征,并且不能被扣押”(STJ – 2节,STJ – EResp. 339.766),统一了对有权的理解为了享受第 8,009/1990 号法律的好处,“不居住在属于他的唯一财产中的债务人,使用从该财产租赁中获得的价值作为家庭收入的补充,考虑到该规则的目标是保障家庭住房或家庭生计”。
好吧。那么,尽管两种类型的财产都服务于保护家庭及其成员的特定目的,那么第二种类型的家庭财产是否已经消失了?事实上,阅读法律会出现新的视野吗?
2. STF 读数。首先应该指出的是,在 2005 年 4 月 21 日部长卡洛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斯·维罗索 (Carlos Veloso) 的报告员 RE 352.940 中的独裁决定中,这位著名的公民主义者指出:
“家庭资产——男子是正当的:第 8,009/90 号法律,第 10 条。第一。这种不可剥夺性源于住房是一项基本权利。
话虽如此,让我们看看其中的矛盾:第8,245/1991号法律,除担保人的家庭财产外,其住宅财产、夫妇自己的住宅财产或家庭实体的住宅财产均被没收。毫无疑问,第 8,245/1991 号法律(第 3 条第七项)提出的保留严重损害了等量原则,不平等地对待平等情况,忘记了古老的拉丁语口号:Ubi eadem Ratio、ibi eadem lawis dispositio或白话:“只要存在相同的根本原因,就存在相同的法治。”

这意味着,鉴于等量原则,第 8,245/91 号法律添加的上述规定——第 3 条第 VII 项,并未被 EC 26/2000 接受。
EC 26/2000 在联邦宪法第 6 条中明确指出,住房权是第二代基本权利,即社会权利,这一事实进一步加剧了这种不接受。现在,如上所述,家庭资产(第 8,009/90 号法律第 1 条)有理由将住房权作为一项必须受到保护的基本权利,因此它在《宪法》中得到了保障。
“无论财产制度如何,尚存配偶在不影响其继承份额的情况下,将获得与用于家庭住所的财产有关的住房真正权利,只要它是唯一具有这种性质的财产进行盘点。”
事实上,STJ第三小组已经决定“(……)第一次婚姻中的女儿不能反对其已故父亲的第二个家庭所固有的财产特权,第二个家庭拥有继承财产的实际住房权。该财产的一小部分。因此,他们不能要求出售房地产资产来确定欠他们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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