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果一个特定的市政府,无论其规模大小,寻求并成功地获得了解放,这一条件使其既享受奖金(例如接受联邦和州资金转移的权利),又承受负担(构成工作人员)根据宪法)这是它固有的。 似乎这还不够,从第 14,133/2021 号法律开始,赋予法律咨询机构的众多相关属性,特别是第 10、53 和 169 条规定的属性,强化了这样的情报:事实上,公法表明这在市一级也很重要,由履行法律执行重要职能的公务员担任职位。 仅举一个例子,很难看出与公共行政部门无关的私人律师如何能够行使控制活动,形成第二道防线(第 169 条第二款),而第二道防线必。
然必须由公共行政部门纳入其中。“来自机构或实体本身”的法律咨询,以及行使此类职能所固有的后果,例如不受限制地获取文件和信息,包括被列为机密的文件和信息(第 169 条第 2 款)。 第 14,133/2021 号法律第 7 条、第一节和第 14,133/2021 号法律的公理内容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结论,该内容开启了“公共代理人”一章 电话号码数据库 ,规定主管当局将“指定公共代理人”履行本法所必需的职能的代理人”,最好是“公共行政部门常任公务员或公职人员”。 应当指出的是,上述章节的标题本身限制了公共代理人履行法律执行所必需的职能;然而,第 7 条 I 仍然规定,对于此类任。

务,最好不应接纳任何公共代理人(例如委托的),而应接纳常设行政人员,将此类指挥权延伸至法律咨询机构(第 7 条第 2 款) )。 因此,得出的结论是,根据第 14,133/2021 号法律设计的一套规则导致公法的不可避免的执行,包括在市一级,事实上完全符合第 182 条的措辞《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共辩护机构有责任依法通过司法代表,捍卫和促进联邦、州、联邦区和市的公共利益,所有联邦领域[...]” (gn ),该指令在同一法典第 242 条第 3 段和第 269 条第 3 条中得到了强化。 意识到政治代理人,无论他是多么优秀的管理者,并不总是对法律规范有。
|
|